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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请巴东县公安局立即释放邓玉娇 正义女神Justitia
5月10日,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被洗脚女邓玉娇刺死。根据巴东县公安局通报的510案件情况,我确信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巴东县公安局应立即释放邓玉娇并就将邓玉娇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对邓玉娇进行道歉并进行赔偿。 我只需要引用巴东县警方的官方资料就可以证实邓玉娇的行为绝对符合正当防卫之要件,同时我也为巴东县警方感到悲哀。诸位警官去过现场,进行过侦查,居然还没得出结论,不知道你们巴东警方是法律智商太低还是政治智商太高;不知道你们遵循的是法律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上层就是法律;不知道巴东县警方是没有独立办案能力还是县委县政府太有办案能力,如果是这样我看应该在巴东县恢复以前县衙门,县官直接兼任县委书记,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法院院长,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等等就好。反正我目前就两个字形容巴东县警方:羞耻!!! 言归正传,我们就巴东县警方的通报的锅,来下我的面。我们直接看巴东县警方展示给我们的《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以下简称《案件情况》)关于基本案情的一段: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看看案情描述,姑且认为邓贵大只做了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的举动。推坐这个动作按常理就是邓贵大和邓玉娇面对面并排站列着,然后邓贵大用手部推力将邓玉娇强行推置在某一目标点上,那个目标点估计就是邓贵大想进行动物行为的地点。如果不是那个点,邓贵大可能用的动作就不是推,那就是拉,拽,拖等动作。而这个推坐还能有另外其他原因吗?难道邓主任想用推坐的方式强留邓小妹并望与其谈谈天,说说地,讲讲野三关镇的招商引资,如果邓主任的目的是这样,邓玉娇就会拔刀相向那邓玉娇就有可能是精神病。但我们再看看《案件情况》的前一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邓玉娇在这一刻也是被羞辱,居然没有拔刀,这说明邓玉娇是正常人,有克制能力,只有当真正邪恶面对她之时,小女孩才会防卫。当我们看《案件情况》中关于描述邓玉娇拔刀刺向邓贵大的部位时明显发现邓贵大伤口在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而手部居然没伤?难道邓贵大没有人的本能意识即在最突然面对面受袭击时用手下意识阻挡前来的威胁?那我只能说邓贵大不是正常人,不是手残就是脑瘫,可是有推力的邓贵大否定了他是手残或脑瘫,那我只能说巴东县警方的通报对邓贵大的行为避重就轻,闪躲着本案的关键,涉及对邓玉娇定性的关键所在。当然巴东县警方也很聪明的为自己留了条后路,就是在《案件情况》后说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我认为本案最关键的就是邓贵大在被邓玉娇怒刺一刻他的两只手在干什么?千万不要告诉我他突然做起了俯握撑,也不要说他突然想和邓玉娇玩躲猫猫,更不要说他手拿两只酱油瓶想请邓玉娇去打两瓶酱油。以上皆非,其手何在?邓贵大当时的手是不是死死的按住了邓玉娇,或者是在邓玉娇的身体做着一些动作,邓玉娇趁邓贵大专心于某事之时用刀刺向了邓贵大,我想只有这才能解释邓贵大为何手没受伤,同时亦证实了邓贵大涉嫌强奸邓玉娇,而邓玉娇在危急之时拔刀自卫刺向邓贵大。以上这样的案情就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二十条正当防卫之要件。我们也完全相信在5月10日晚上发生的情形就是以上所描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巴东县公安局应该对邓玉娇立即释放并成立专案小组调查将邓玉娇送进精神病院的过失和进行民事赔偿。巴东县有关部门在还没有对邓玉娇进行精神鉴定,仅凭邓玉娇携带的包内有抑郁症的药物就将邓送进精神病医院,那我看巴东县公安局应该将全县的男女都送进拘留所拘留,因为不分男女他们都有生殖器,男人都有可能涉嫌嫖娼,女人都有可能涉嫌卖淫。这种思维才是精神病思维,我看那些技侦人员才应该送进精神病医院去治疗,什么狗屁逻辑,真是丢脸!
三省居士 2009年5月21日于KEELE UNIVERSITY
附: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 来源:长江巴东网 (http://www.cjbd.com.cn/2009-05/18/cms186531article.shtml)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3月1日 禁止浏览陈冠希艳照的法源依据最近陈冠希时间闹得满城风雨,许多人都好奇于这些照片并争相阅览,但是网民不知这已经触法了,所以在此告诫网民不但不能传播这些图片,而且连浏览都是违法行为。因为根据公安部第33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其中在第六款中明确规定了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查阅两字,查阅色情信息即是违法行为,在2004年四川警方即依据此令抓捕传唤过两位在家中浏览色情图片的居民。虽然此令在司法界有争议,因为条文与宪法有所违背,而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理应废除,但公安部目前并未废除此令,故还能继续实施,所以提醒网民朋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Holmes 2008年3月1日于三省斋 8月23日 让社会干净些现在在全国各地都能看见成堆成堆的娱乐场所,这些打着所谓KTV,夜总会,发廊,足浴,按摩院等旗号,在背地里却干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更可恶的是这些开在大马路上的娱乐场所里的小姐们衣着暴露,举止轻浮,给路人皆造成不良影响。中国社会怎么了?中国法制怎么了?中国的良知怎么了? 回顾新中国刚成立,公安部门取缔了诸多妓院。在《新中国关闭北京妓院纪实》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毛主席说,新中国决不能允许娼妓遍地。所以在1949年11月12日,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在北京市公安局集体办公会议上宣布:“为了彻底消灭城市的封建势力,解放妇女,我们对妓院必须坚决封闭取缔,并依法惩办那些罪大恶极或有较多血债的妓院老板。” 1949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代表会议通过了封闭北京所有妓院的决议。当夜8时,北京市2400余名干警,分成27个行动小组,出动37部汽车,扑向分布有妓院的5个城区及东郊、西郊。卫生部的一个消毒组带了消毒药水和药品,也同时出发。罗瑞卿在当夜8时行动前以召开会议的名义,已经分片把各家妓院的老板、领班“请进”了各区公安局,要他们向人民和政府交代自己的问题,并对他们宣布封闭妓院的命令,老板、领班一个个闻之呆若木鸡。这次行动,没有一个老板、领班漏网,对他们中的一些罪大恶极分子,立即拘捕,押送北京市公安局警法科看管起来。当晚12点,各行动小组按照事先的计划,将全市1268名妓女一一消毒后集中到设置在韩家潭的8个妇女生产教养院。妓女迁走后,干警对妓院的财产进行登记,对老板、领班的财产予以没收。并在各家妓院的门上贴上“北京市人民政府1949年封”的长封条,至22日凌晨5时,全市的妓院全部封闭,行动干净利落地完成了。 而目前,因为法律的以人为本,所以公安部门要取缔在暗地里进行卖淫活动的场所非常困难,因为这牵涉到取证问题。大家可能都看过香港警察关于扫黄的影视作品,香港警察负责扫黄的部门叫特别职务队Regional Special Duty Squad (RSDS),他们可以运用的手段很多,比如说让探员假扮嫖客进行交易,交易前用做过记号的钱给妓女,一旦妓女拿钱,外面的探员即可进行抓捕。而在大陆,公安机关的治安查禁部门是扫黄的主要部门,但是大陆公安却不能使用香港警方的做法,因为通过这种手段有侦查人员引诱犯罪之虞。在《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一文中解释了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定义: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即为侦查人员引诱犯罪。所以大陆警方对于取证卖淫活动只有通过举报抓现行,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困难。而在2002年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开办审批权取消后,娱乐场所以倍数增加,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又要面对娱乐场所的无限增长,警方临检的威力也变得比2002年前逊色不少,原本的取证就面临困难,目前取消了公安部门的事前监督更使公安执法变得困难,而老百姓看见这种不良场所首先想到的就是公安的不作为,其实公安机关更有他们的苦衷,基层民警其实也对2002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后取消公安对娱乐场所的审批权大有意见,在2006年2月27日出版的《三联生活周刊》中曾经有这样的记载:基层警察在2002年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开办审批权取消后,焦急地打电话给主管部门,并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管理系詹伟抱怨:詹老师,我们没有抓手了,该怎么办?所谓“抓手“是公安部门的行话,指的是多年形成的管理娱乐场所的一整套方式。从这就可看出,公安部门不但有苦衷,更有困惑! 当立法者不能很好地考虑到执法者,这样的法律只能让法律成为形式,法律公文,法律条款无异于一张废纸,这样给予违法者人文关怀,给予执法者无限困扰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更可悲,看看家园的环境被违法者侵犯,看看校园的四周春色无边,看看社会的和谐被黄赌毒破坏,心中难免充满惆怅!基层民警的苦闷我知,其他的老百姓知否?工商部门的执照核发谁人监管?《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包括商住两用楼在内的居民住宅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街道,居委会,工商管理部门你们遵守了吗?事前管理轻轻松松,事后都要劳烦警方处置,合理吗?亡羊的是他们,补牢的是警方,而警方又因为法律束缚而形成执法困难,这样的事实不应该再继续下去,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否则,色情产业将在中国“娼”狂的发展。 中国必须扫黄,必须清除色情行业,必须强势取缔,否则我们的家园,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都将被这批“黄”军所害!地下卖淫的发展必然会滋生很多社会问题,治安问题,卫生问题,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开放红灯区进行有效管理也比目前中国这样的情况好,这当然也印证了恩格斯所说的一句话: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以道德沦丧作为代价的。但是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头羊,和谐社会的倡导者,必须以身作则,扫黄反黄,恩格斯曾经提出过“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所以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更应该坚决杜绝这样的丑恶行为,但在扫黄的同时,我们当然也应该同情那些被迫从事卖淫的妇女,毕竟这些人亦为受害者,我们必须像解放初期改造妓女那样善待她们,好好改造她们的思想并教给他们技能为她们重新走上社会铺平道路。当然我们更应该严惩那些组织卖淫者,甚至用到刑法中最高刑期的死刑亦在所不惜。毕竟在这个乱世中该用用重典了!
Holmes 2007年8月23日于三省斋 6月23日 台湾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回应2007年6月21日《南方周末》方舟评论《还有另外一个台湾》 台湾的司法真正独立了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有陈瑞仁检察官起诉扁嫂吴淑珍和高雄地院宣判陈菊当选无效的亮点,但更多的事实却一再证明,台湾的司法目前还是掌握在阿扁手里,整个司法体系的人事安排阿扁一人即能调配。 在去年爆发的陈水扁女婿赵建铭所涉及“台开内线交易案”中,负责侦办的检察官许永钦就存在“吃案”之嫌,“调查员改革协会”网站就曾贴出“法务部调查局”调查员所写的“许永钦12问”一文,对许的办案提出了强烈质疑。其实在“调查局”与台北地检署侦办“台开案”时,“调查局”就对检方的动作不敢苟同,调查员对检方不去赵建铭与陈幸妤在民生东路的住所进行搜索,错失掌握诸多赵之炒股及洗钱的证据心存不满;更对检方直接跳过北机组进行传讯“总统府”第三局出纳陈镇慧而耿耿于怀。许永钦在羁押期未满就进行起诉,避重就轻,使整个“台开案”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许永钦却于去年7月25日升任新竹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而响应去年12月陈水扁所说的邱毅上诉一定被驳回之言论的“最高法院”庭长张淳淙,最近成为陈水扁亲自直接提名的8名大法官之一,时间点的巧合引发质疑。相反,在去年挡住上方压力,支持陈瑞仁检察官法办“国务机要费”的台湾高检署检察长谢文定却因此差点丢官。可见陈水扁的黑手一直在操控着司法,使独立办案的检察官不断受到打压,而使那些摇尾乞怜,卑弓屈膝,下流无耻,自甘堕落的御用司法人员得以升天。 台湾距离真正司法独立那天还有很长的距离,但因为陈瑞仁,李子春等司法人员的存在,让大家都看到了希望。 Holmes 2007年6月23日于上海三省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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